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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责任或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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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现在的行政赔偿法律依据,具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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