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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
长期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资金、设备、技术、物资、土地等对其它单位的投资、合资、入股、参股的股权或资本金份额等各项资产。对长期投资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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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1990年以前(含1990)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一)1991年以后(含1991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二)土地;(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四)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五)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六)引进设备(含购进的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七)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八)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
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或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等,要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原因造成的各项资金损失或挂帐,按现行规定企业、单位难以处理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国家制定统一政策进行处理。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小组)组织进行。各企业、单位对国有资金核实的结果,要按统一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填制规定的报表,由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经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小组)审查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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