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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1、如果孩子的年龄在两岁以内,法院通常会判给女方,因为两岁的孩子处于哺乳期,对母乳有需要,除非女方的身体不是很好,不能够给孩子提供母乳,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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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2)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父亲要求孩子一起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1)因不育手术或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2)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面有其他孩子;4、父母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只是和祖父母一起生活了很多年,祖父母和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和孙子,作为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和父母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儿童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1、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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