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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分为两种:一种是缓刑,即判处一定的刑期且规定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验期内如果没有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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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分为两种:一种是缓刑,即判处一定的刑期且规定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验期内如果没有违犯考验期的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年内如果没有违规,二年后原判的一年刑罚不再执行,如果违规,从违规之日起收监执行原判的一年刑罚;另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期限是2年,二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种。
缓期执行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分为两种:一种是缓刑,即判处一定的刑期且规定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验期内如果没有违犯考验期的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年内如果没有违规,二年后原判的一年刑罚不再执行,如果违规,从违规之日起收监执行原判的一年刑罚;另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期限是2年,二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种。
1、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在入境配套措施方面,入境事务处会对所有来自香港以外并处于怀孕后期的女性加强入境检查。内地孕妇在进入香港如果不是被允许的范围内,如被怀疑来港目的是在港分娩,入境事务处人员可能会拒绝入境。为减少争议,怀孕约七个月(即28周)或以上将自动被视为怀孕后期,是否获准入境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去香港做无创产检则是是10周左右,影响不大,但若未能出示确认书,孕妇也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怀孕后期的内地孕妇必须同时出示由香港的医院(而非个别医生)签发的预约入院分娩服务确认书;假如目的并非来港分娩她们必须提供足够证明。内地妇女是否处于怀孕后期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但为减少争议,怀孕七个月(或28周)或以上将视为怀孕后期。有关访客可带备证明文件,例如医生检查报告等,以供有关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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