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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要求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一)拘役的期限。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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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也可以进行折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能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判处拘役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拘役的,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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