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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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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所需资料:结算时,除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外,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减少的项目单据、月进度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的材料涨价凭证等,均纳入工程款结算。
工程结算所需的材料包括:工程验收合格材料、合同、施工单位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和计算、施工图、竣工图、隐蔽材料、设计变更材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甲方扣款材料清单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结算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及附件及协议;(2)补充协议(如有);(3)中标(选择)通知;(4)施工企业收费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率核定表;(6)图纸会审纪要;(7)开工、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8)竣工验收记录;(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记录、招标补遗;(10)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电子盘;(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准;(12)承包商编制的结算书和电子盘;(13)地勘报告;(14)施工图及电子盘;(15)承包商、发包商、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经建设方和监理签字认可;(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清楚);(17)原地貌标和设备认证审批单等。(18)材料、设计、设备认证单等。;(20)现场签字认证单等。;(20)施工方案和技术批准单。)建设计和设计变更。《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根据行政法规,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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