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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无能力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执行措施。 2、对确实无能力履行(包括部分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法院会终结本次执...
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判决,法院会终止或终结执行,不会拘留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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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法院可以责令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如果执行庭不执行法院判决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
1、法院判决生效后,如败诉方仍拒不履行,胜诉方需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原诉讼阶段的查封,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处置,用以实现判决所确定的内容。 3、法院执行中处置查封财产时,一般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评估拍卖的申请;如果拍卖无法成交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以物低债,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会解除查封,将财产返还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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