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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给家庭造成伤害的,不可以起诉她,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第三者进行约束。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离婚...
一般没法告。一般情况下,只有当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就是所说的到法院去告): 1、如果达到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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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破坏家庭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第三者介入”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一)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二)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有的人结婚了还不安分,为了追求所谓的激情、爱情,居然就在尚未离婚之前,就与他人搞在了一起,这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找小三。甚至有人被小三哄得团团转,居然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三,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重大事项,一方无权擅自处分,除开小三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实际这样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小三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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