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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纳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共犯,无需负担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出纳也参与进去的,即使出纳声称不知情,也构成共犯,应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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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或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非法集资出纳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帮助对方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罪共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
非法集资出纳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帮助对方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罪共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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