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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
要约消灭的原因: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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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消灭的原因: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3、要约被拒绝; 4、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5、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消灭的原因: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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