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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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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一般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时间,但担保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的,担保时效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债权之前是没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注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商业惯例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通过您的描述我觉得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不用担心,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保证期间只到2009年11月24日,现在早就过了保证期间了。不过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到2011年5月24日此债权人仍然不向法院主张债权的话,这位老兄就要丧失胜诉权了。
1、一般来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之内债权人可让连带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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