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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包括:1。双方同意撤销合同;2。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3。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4。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公平。
一、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三、什么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4〕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5〕趁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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