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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联系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会公告送达。如果满意,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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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公告送达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必须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对公告的方式作了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而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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