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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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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其中,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在深圳,无论是外伤还是内伤,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每例700元上下浮动20%收费,需要医疗机构进行辅助检查的费用另计。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见附件)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下浮不限,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为大家提供的深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第八条: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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