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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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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搜索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行政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其主张赔偿。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逃逸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过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表明立法上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行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这一原则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事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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