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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最新政策,黑户的无户口人员,都给上户口了。 2016年1月14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
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参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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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不管什么原因,户口被注销,造成无户口,均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上户口。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如何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登记材料: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如何落户: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登记材料: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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