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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质量出现问,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标准包括:如果有商品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
国家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过期食品。 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户退货或者更换。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如下:1。第四十条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应当负责维修、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的使用性能,未事先说明;(2)不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卖方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维修、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卖方(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责任,卖方有权向生产者、供应商追偿。卖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维修、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与卖方之间,生产者与卖方之间有不同的人身、缺陷的,由卖方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3、第四十二条因卖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卖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第四十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由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赔偿,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5、第四十四条因生活缺陷、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六、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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