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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故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涉嫌诽谤罪。 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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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民诉中的伪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作伪证的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伪证行为。具体做法有:第一,将《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大诉讼。第二,在《刑法》第307条中,增加当事人自己实施伪证行为为犯罪的规定。 2、完善民事责任。完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 (1)将实施伪证行为“可以”进行处罚更改为“应该”进行处罚。 (2)将规定细化。第一,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程度的标准。 3、增加行政责任处罚。我国对民诉中的伪证行为并没有规定行政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加大对民诉中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应当增加伪证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于作伪证的鉴定人,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公司进行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确认; 2、清偿各项税费和债务; 3、制定清算报告,报确认后申请公司的注销登记; 4、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为什么要进行清算清算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往往由多人控制,股东众多,而且随着经营步入正轨,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终止之前私自处分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财产,保护股东利益,以法定程序对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股东对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股东不再对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债务由财产进行清偿,因而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在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三,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财产。综上,清算会影响多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终止的必要步骤。不经清算即终止不仅程序不合法,更要承担相应的。二、什么时候要开始清算(一)自行清算的启动。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的解散清算。根据《法》184条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二)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股东;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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