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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否有就需要看伤情鉴定的结果了。一旦构成轻伤那就有刑事责任的。至于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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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否有就需要看伤情鉴定的结果了。一旦构成轻伤那就有刑事责任的。至于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构成伤残了,还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是有具体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了解户口性质、工作收入等情况才可以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3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3)、多次殴打一人或一次殴打多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之中,按照伤情从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反对除了公民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人员在执行抓捕、拘留过程之中最低限度暴力以外的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并且根据受害人相应的伤情,来追究违法或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责任。 如果轻微伤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又往哪里放?又按照什么原则处罚和量刑?? 所以,司法实践之中,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处罚的范围,仅为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经司法机关认定,属于实施寻讯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犯罪行为过程之中,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亦会追究刑责,所以还是需要具体研判案情予以确定 但是单纯的故意伤害致受害人轻微伤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 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之人除了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之后,还应依法承担受害人的合理范围之内的民事赔偿
案例:女子称在医院"受气"家人赶到打医生造成三名医生轻微伤 2013年11月9日晚10时,郭雨在房山区中医院与医生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叫来其父郭天(化名)和男友李勇(化名),在医院急诊内科办公室,郭天和李勇用凳子、拳脚对值班医生李某、付某和范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和范某头部多发软组织损伤,付某腹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均为轻微伤。 2014年7月5日,郭雨、李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正在东城拘留所强制戒毒的郭天也被传唤到案。检方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其中,郭天曾因罪获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加重处罚。 郭雨称,2013年11月8日,她母亲被狗咬了,她便陪母亲到中医院看病。医院要求母亲住院,郭雨缴纳了住院费。第二天,因母亲想出院回家,郭雨与急诊科医生李某沟通,对方表示不能将住院费退还,并称其母手上是埋的针,不能轻易拔。“我们想回家,也认了。”郭雨说,但女医生十分不耐烦。 我气不过,就跟她理论,我说要跟她一起找领导解决,结果又来了几个医生帮着她跟我吵,我觉得很委屈,就给爸爸和男朋友打电话诉苦。郭雨说,没想过父亲和男友到医院后,会和院方打起来。 庭审现场,三名被告人对先动手打医生的指控表示认罪。进了急诊,我抡起手边的一个凳子就朝医生砸过去。女儿没有动手,郭天供述称。 在最后陈述时,郭雨向三名受伤医生表示道歉,没想到跟家人诉苦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应该采取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今天来法院的路上女儿一直哭,我都不敢看孩子,出了这事儿,我应该带孩子一起找医院领导解决,不该冲动打人。郭天称,是他拖累了女儿,希望法院能轻判。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三名被害人要求被告方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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