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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解除保全并且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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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侵权纠纷没有工作主张,误工费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者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申请索赔时,可向对方索赔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中,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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