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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2、有认缴、实缴出资的...
股东资格标准包括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不会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股东不会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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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在公司认缴出资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应给成为股东的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相关文件(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名称。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主张行使股东的权利。
判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通常是依赖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多项形式要件形成的证据链,以及是否能够提供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否定期参加公司的盈利分配以及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实质证据所体现出来的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包括: 1、针对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法官会更侧重于实质要件的判断,比如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尽可能还原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自治,或通过参考双方是否参与了经营管理,是否享受定期分红、承担运营风险等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或履行了作为一个股东应当享有或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2、对于对外纠纷,尤其是存在善意第三人的纠纷时,法官则会基本遵循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主义原则,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并全面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以是否实际出资为标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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