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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受益人)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而转让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依存于房屋,不能离开房屋而单独存在的,而购房者享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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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受益人)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而转让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依存于房屋,不能离开房屋而单独存在的,而购房者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购房者(受益人)转让房屋时,这也就产生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问题。因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属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本文仍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入手,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购房者因转让房屋而产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权利转让问题。《》第80条规定:“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购房者(受益人)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而转让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依存于房屋,不能离开房屋而单独存在的,而购房者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购房者(受益人)转让房屋时,这也就产生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问题。因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属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本文仍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入手,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购房者因转让房屋而产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权利转让问题。《》第80条规定:“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一般情形都是可以转让, 2、除以下情形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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