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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对上诉审理法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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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作出裁判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即使发现确有错误,也不能随便再审改判,应严格依法立案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三种法定方式:(1)各级人民法院在接待申诉、信访和检查案件质量等活动中,发现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照上诉的规定决定提起再审的,依法应当有正式的司法文书,如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的裁定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等。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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