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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案件分工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
1、实行案件分工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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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包括:(1)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本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控、秘密搜索、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部侦察和位置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设备进行正当辩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2、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①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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