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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够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
工伤不够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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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够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鉴定不够级别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对工伤中涉及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方对于工伤中涉及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工伤鉴定不够十级,就是不构成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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