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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由哪一方申请在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在笔迹遭到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方继续举证,即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负有协...
应有原告申请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书证(特别是其中的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形,若对于该书证的真实性需要鉴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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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观点的主要理由有: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有良知的人就会对此批判,但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
鉴定费由主张鉴定的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请人:陈X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61965XXXXXXXX。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 申请事项:1.申请对卖尽契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事实与理由:原告姜X春诉被告应X语、陈X、陈X璋、陈X康、陈X芝、陈X如6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陈X如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卖尽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如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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