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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后不服起诉期限为受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个人征信报告,不作犯罪记录。征信报告,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主要内容为:(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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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决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诉人的范围是指: (1)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可以是对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也可以对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按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审查处理的结果,应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对于市公安的刑事复核不复的,可以向检察院控告,要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接到当事人的控告后,会对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这时,公安机关必须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理由,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觉得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再下达《要求立案通知书》,这时,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信用卡欠款达1万元以上的,经银行多次催收不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欠款人的刑事责任并可同时追收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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