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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监护同亲权也有所不同。监护制度的作用在于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到生存和发展,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和强制性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我国《》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我国《》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4.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我国《》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我国《》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4.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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