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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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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296条规定,对假释犯罪,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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