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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
依据你所述的内容看,丈夫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再有,关于借据,需要知晓借据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判断是否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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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承担的债务;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债务; (五)抚养子女的债务; (六)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债务; (七)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费用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例如夫妻双方的生活用品、一起出行的交通费用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法院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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