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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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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1、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2、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是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 2、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订立守密协议、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民法典》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法律其他规定。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也叫“商业机密”,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独特的知识资本和智力产权,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设计方案、产品配方、销售情报、市场信息、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财务数据、网站服务器密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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