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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应当凭办案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委托鉴定机构成员。伤者不在当地治疗,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次鉴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申请,办案单位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审查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得拒绝。
故意伤害罪(轻伤)未做伤情鉴定,应当申请法医鉴定,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否则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打人者不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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