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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保留人身权的前提下,允许别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作品,著作权除了使用权之外,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像发表权,修改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许可指的是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许可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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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使用指权利人仅允许一个主体以某种方式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在合同期限内既不能另行授权,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指权利人在对某一主体进行授权后,仍可以向其他主体进行授权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附属权通常包括:(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取得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七)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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