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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行为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
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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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禁止通过民间借贷合同高利放贷。按照此规定,涉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2、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3、《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于高利贷的原则性绝对禁止将是首次出现在民法条文中,既顺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打击高利放贷的呼声,也显示了国家对于高利贷的绝对打击决心。
1、符合法律规定的高利贷借款合同有效。 2、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36%,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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