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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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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者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主持。2、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日公布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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