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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告第三者存在争议,不过你可以试试告第三者侵犯你的配偶权。...
不能起诉第三者,只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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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的武大妈没想到自己这么大岁数了,还要与51岁的保姆,也是自己的“情敌”对簿公堂,目的就是要回自己居住的这套房子。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武大妈诉称,原告与已故丈夫杨先生为再婚夫妻,于1993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了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一套。 被告保姆李某曾是原告在河北工作时的同事。2003年,李某到北京做保姆,借住在原告家。2005年5月中旬,原告身体有病,为照顾自己和丈夫,他们雇佣李某作保姆,每月保姆费500元。 但是,李某到原告家时间不长,即与原告武大妈的丈夫关系暧昧。原告发现后,原告的丈夫向原告写了保证书。由于李某善于言辞,于是她继续留在了原告家干活。 但是,李某利用自己和杨先生的关系相要挟,要求与原告夫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李某负担原告与丈夫的生养死葬及生活护理,原告夫妇将房屋过户给李某。迫不得已,原告和丈夫杨先生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遗赠扶养及转让房屋的要求,并在李某提出的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中,李某确定了较低的房价,可也不是实际给付,而是以保姆费抵付。因买卖虚假,李某为无偿占据原告房屋,又让原告及丈夫给她出具遗赠证明。后李某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 房屋到手后,李某对其保姆工作不再尽心尽力,有时甚至整天不归。但是,按照李某要求,原告丈夫一直在给付李某保姆费。同时,李某吃住在原告家,日常花销,也都由原告承担。李某的行为给原告及其丈夫身心造成重大损害,但顾及名声和身体健康问题,原告及丈夫忍气吞声。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李某的一切花销都是由原告承担。 原告武大妈认为,李某违背法律和公德,破坏原告家庭,采用胁迫及诱骗手段,使原告在其已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恶意将原告住房无偿占为己有;而且,原告也没有尽职履行保姆责任及履行对原告及丈夫生养死葬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和丈夫杨先生与李某达成的遗赠扶养及相关房屋转让协议。
1,要看第三人是否有重婚行为,若有,可以报警处理。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你发现对方有重婚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重婚罪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生育但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依法不能,但女方可要求男方赔偿。详细咨询,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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