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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电子邮件申请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此举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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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对海关的行政复议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对海关的行政复议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三)经申请人同意的;(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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