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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程量和价格的鉴定问题

2025-02-05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业主和施工企业有时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异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通常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事务所对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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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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