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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三万至二十万)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二十万至三百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与贪污罪量刑标准是相同的。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直以来,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备受争议。为了矫正贪污受贿犯罪“计赃论罪”之量刑标准过于机械化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并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入罪与量刑的标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数额情节”量刑标准等予以明确,将3万、20万和300万分别规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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