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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偷税漏税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11-28
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如果纳税人采用欺骗和隐藏信息等非法手段虚报或完全未上报税收,以此逃避缴纳税款,且所逃税额达到了应缴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纳税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经过税务部门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之后,纳税人如数补缴了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那么这样的行为将不会被视为刑事罪行。但是,如果纳税人过去五年内曾经因为逃避缴纳税款遭受过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或者有被税务局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那么将排除在外。 税务部门对于偷漏税的处罚标准也是明确的:首先,对于那些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人群,将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对应的罚金处罚;其次,对于那些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达到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人群,将在原先处罚基础上增加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对于涉及到单位违法行为的案例,也是采取类似的处罚措施,除了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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