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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是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2024-08-23
制假售假属于刑事犯罪类型。制假售假的概念制假售假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假售假与制售劣质产品行为被统一归纳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司法认定上,不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属于制假售假行为,从事此类商品的储存、运输行为,也属于制假售假。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作出了具体界定,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适用于该罪名。制假售假类常见犯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专门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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