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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开始二审开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不开庭,应当对被告人讯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在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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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上诉,二审不会加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和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二审不一定比一审重。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刑事二审可以比一审重;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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