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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标准,一般需要这三个条件: 一、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
从实践来看,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标准,一般需要这三个条件: 一、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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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可作为股东救济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变更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变更关联交易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权利。 2、撤销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关联交易的权利。 3、无效确认权。股东依单方意思表示请求法院确认关联交易无效的权利。 4、代位权。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怠于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可依自己的意思代表公司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
需要担责的。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发现其它股东、公司经理、总裁等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损失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要求实施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需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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