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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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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运行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修,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一)按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生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当同时在24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下管线应急抢修,不得阻碍、干扰。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实体。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封填管道、检查井等,有条件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自废弃地下管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废弃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管材、管径以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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