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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
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要要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象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客观要件是盗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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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劫、破坏文件、证明书、印鉴数量多的多次盗窃、抢劫或破坏的盗窃、抢劫或破坏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国家机的声誉等。
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即不被保管者发现而取走公文、印章、证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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