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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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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违法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对个人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对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3)以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使很多人上当,违法收入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4)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在2年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对6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广告(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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