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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理: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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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得离开居住所(含指定居住所)。确需离开的,应当向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监视最长居住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届满,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者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送达嫌疑人。
监控居住期满后的处理程序: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者撤销监控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送达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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