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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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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的,可以对职工受伤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告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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