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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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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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