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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见诈骗类电话或者信息,及时记下诈骗犯罪份子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号址、QQ号、MSN码等及银行卡账号,并记住犯罪份子的口音、语言特征和诈...
冒充警察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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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遇到诈骗电话的,应该谨慎对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2、如果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冒充警察如果进行诈骗的将构成犯罪,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2、《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东城公安局诈骗,可以在东城公安机关辖区内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报案刑事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如果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他们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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